山东宏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5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2745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宏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向前,德城区务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富源大街**v>
法定代表人:高爱香。
申请人山东宏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宏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运河经济开发区三里庄节制闸建设工程结算款485000元。申请人山东宏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7433018182019000008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运河经济开发区三里庄节制闸建设工程结算款485000元。
案件申请费2945元,由山东宏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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