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2745号之一
原告:山东宏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一区17号楼1-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向前,德城区务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山东宏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羽
人民陪审员左维新
人民陪审员车炳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