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1月26日和2021年1月8日分别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20年8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执协32号执行协调函,指定将华顺公司案件归口我院执行,上述案件共计十九件。其中有八件案件存在建筑工程价款优先,优先债权金额合计为100197013.2元。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债权人申请和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1376号裁决书,依法就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对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的到期债权进行了执行。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支付了99725932.95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具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故其在上述款项中分别领取了7403000元、2450659元、3479441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59.0844万元及相应利息,尚有部分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靖
审 判 员 陈曦川
审 判 员 陈 俊
代理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