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湖南省见晓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12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1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见晓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见晓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见晓公司”)、***、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成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发回湘乡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事实依据为上诉人、***、案外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三方合作补充协议》,两协议中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确认***欠付上诉人30000元、见晓公司欠付上诉人工资、差旅费、招待费等垫资费用263106.27元,以及案涉项目回款利润比例等。虽然上诉人多项诉请涉及到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各个诉讼标的之间存在很大牵连,单独起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且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见晓公司、***共同答辩称:上诉人的诉请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是上诉人要求见晓公司支付工资、差旅费等的劳动争议;二是上诉人与***民间借贷纠纷;三是上诉人与***、**合伙合同纠纷,上诉人将三个法律关系合成一个案由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起诉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湘粤公司答辩称:同意见晓公司、***的答辩意见。答辩人不认识上诉人和**,答辩人与***签订承包合同,只与***发生往来。同时,因***经营不善,答辩人已为其垫付资金150万元,答辩人准备起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张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见晓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垫资费用共计263106.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3106.27元为本金,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截止起诉之日暂计12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湘粤公司、***连带支付原告享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案涉合作项目20%的收益分配权(截止至2021年5月13日,合作项目已回款收益为3210000元,原告应分份额为642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是,本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张成的诉讼请求包含了三个法律关系,即张成与见晓公司就未付工资、差旅费、招待费等垫资费用发生的法律关系、张成与***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张成、***、**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而三个法律关系不存在牵连,不符合合并审理的要件。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又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本案三个法律关系互相独立,构成独立的诉讼标的,且各个诉讼标的之间不存在牵连,完全可以单独起诉,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且本案三个法律关系不是同类法律关系,各个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不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也不相同,亦不属普通共同诉讼。本案中,张成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经法院释明后,其仍不愿撤回其中两个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成的起诉。一审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35.53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系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诉;二是诉讼标的系同一或者同类的共同诉讼;三是系本诉和反诉。本案中,张成合并多个法律关系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项诉请的基础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但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诉讼标的也并非同一或同类,且各个诉讼请求互不相同,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亦不相同,故张成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并审理的条件,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对张成进行释明,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因张成不同意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张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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