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3民初939号
原告:丰顺县丰良镇金日温泉度假村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丰良镇丰良大桥北端西侧A块。
投资人:吴焕明。
被告:***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边路H1东区202、203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铭,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泽娴,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书业,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第三人:吴广焱,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原告丰顺县丰良镇金日温泉度假村酒店与被告***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书业、吴广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粤1423民初5号民事判决。被告***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24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4民终139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6日,原告丰顺县丰良镇金日温泉度假村酒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丰顺县丰良镇金日温泉度假村酒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750元,减半收取计40375元,由原告丰顺县丰良镇金日温泉度假村酒店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0750元,本院退回原告403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顺县丰良镇金日温泉度假村酒店负担。
审 判 长 杨伟雄
审 判 员 蔡庆省
人民陪审员 罗秀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