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0954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512××××××××××××897。
原告:***,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512××××××××××××992。
被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巨龙社区×××××,公民身份号码513××××××××××××51X。
第三人: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边路H1东区202、203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9682U。
法定代表人:吴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3月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计14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人民陪审员 郭常安
人民陪审员 阮剑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