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0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与无锡鼎润地铁上盖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3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7260号
原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3793573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前洲街道杨家圩村。
法定代表人: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鼎润地铁上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86992417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88号明都大厦9号门1907-3(地铁西漳站区)。
法定代表人:苏鹤。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俊,该公司职员。
原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鼎润地铁上盖置业有限公司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鼎润地铁上盖置业有限公司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7元,由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尤橙君
书 记 员  胡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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