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748号
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6703597-0。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郑书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家家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通大道110号。
法定代表人:*家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家家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黎志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