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7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1048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马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7)赣0702民初10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因保全期限即将届满,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36×××78账户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严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