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2780号
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67035970E。
负责人:郑书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坡镇西山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79420B。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3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奚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