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4914号
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6703597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8993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8元,减半收取4059元,由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