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2-02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执异21号
案外人:大同市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同云路东侧和平商贸城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锦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钤,山西隆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段大勇。
申请执行人:翟文文。
被执行人:杨爱国。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爱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翟万银。
在本院执行执行申请人***、**、段大勇、翟文文与被执行人杨爱国、***、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宏公司)、翟万银欠款纠纷案件时,案外人大同市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洋公司)对本院查封本市平城区宏洋美第33套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洋公司称,***等诉杨爱国、***、祥宏公司、宏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分别作出(2014)同商初字第42、44、45、51号民事判决,均判决宏洋公司与借款无关,未判决宏洋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同执字第19、36、37、101号执行裁定,查封宏洋公司名下宏洋美第九号楼商铺1轴-X-5三屋(6228.8平方米)13套、九号楼13-16号商铺(从Xa-Xg)4套、10号楼商铺以轴线为主从G轴到G轴6套、10号楼1-10商铺10套。“宏洋美第”项目由宏洋公司依法开发建设,五证俱全,宏洋公司对该项目房产享有完全所有权。所以,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与杨爱国、***、祥宏公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同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依***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作出(2015)同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爱国、***、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与杨爱国、祥宏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同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依**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作出(2015)同执字第36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爱国、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1108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段大勇与翟万银、祥宏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同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依段大勇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作出(2015)同执字第37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万银、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4910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翟文文与杨爱国、祥宏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同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依翟文文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作出(2015)同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爱国银行存款1859555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5月27日,本院依据(2015)同执字第19、36、37、101号执行裁定,查封本市平城区宏洋美第九号楼商铺1轴-X-5三屋(6228.8平方米)13套、九号楼13-16号商铺(从Xa-Xg)4套、10号楼商铺以轴线为主从G轴到G轴6套、10号楼1-10商铺10套。
另查明,宏洋美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权利人均为宏洋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依照该规定,宏洋公司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能够证明宏洋公司是案涉房产的合法权利人。而且,本院作出的(2015)同执字第19、36、37、101号执行裁定,均未确定宏洋公司为被执行人。综上,宏洋公司的异议理由能够成立,对其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市平城区宏洋美第九号楼商铺1轴-X-5三屋(6228.8平方米)13套、九号楼13-16号商铺(从Xa-Xg)4套、10号楼商铺以轴线为主从G轴到G轴6套、10号楼1-10商铺10套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马祖荡审判员袁建录审判员段力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 国 峰 书  记  员 高 倩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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