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邦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8-05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东催字第2号
申请人上海申邦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申邦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5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一张票号为10300052/22195895,票面金额为10万元整,出票人为金华洁灵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熟市红枫织物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金东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申邦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陆海碧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雪敏
公示催告判决公告
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支行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09)金东催字第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支行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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