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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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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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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4)闵民二(商)初字第229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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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申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3889号。 法定代表人过忠杰,董事长。 被告浙江虞中建设有限公司(原上虞市虞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上虞市曹娥街道新沙村,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555弄6区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剑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善法,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申邦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虞中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红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申邦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1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静安新城工程生产、安装铝合金门窗,合同对单价、付款时间等作了约定。签约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支付款项,原告因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887,738.73元,并偿付延期付款利息。 被告浙江虞中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虞中建设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申邦发展有限公司定作款以877,738.73元计,于2005年5月15日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3,887.39元,财产保全费4,958.69元,合计18,846.0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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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 顾红兵 | |
| 书 记 员 | 蔡 琳 | |
|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