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7民初329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斌,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我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华侨路37号2005室。
被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9号楼110室。
原告***与被告南京我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倪 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