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天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2-03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02民初3686号
原告: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号。
法定代表人:孙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武,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华,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路**号。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号办公楼
被告: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桃园居委会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崔业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得水,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爱华,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爱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褚衍文
审 判 员  马 玥
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谭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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