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天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2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1333-1号
原告: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82号。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193-7号。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被告: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桃园居委会办公室二楼。
被告:陈爱华,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爱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按照标的额787569.9元查封被告陈爱华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火炬南路529-2号楼801室房产,并已由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标的额787569.9元查封被告陈爱华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火炬南路529-2号楼801室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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