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执239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孙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江区。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华丝文化西路。
法定代表人:袁静波,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7)鲁100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火炬南路*号*室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并于2018年11月9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交,成交价***元,本院扣除税款***元、执行费***元后,将余款***元转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从案外人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退还保证金***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