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0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再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服装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晓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
负责人:王亚妮,行长。
原审被告: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金茂大厦**>
法定代表人:应时平。
原审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艺,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卢竞翔。
原审被告:范仕明,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被告:张旭芳,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被告:王向东,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被告:王兰,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被告:卢竞翔,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被告:孙帅,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原审被告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范仕明、张旭芳、王向东、王兰、卢竞翔、孙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再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收到原审法院签发的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的上诉案件交费期限至迟为上诉期满七日内。上诉人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其虽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案申请缓交诉讼费,但已超过指定期限。上诉人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再审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建青
审 判 员 梁 立
审 判 员 马美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汪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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