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3830号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黉门前58号。
负责人:董钱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杨波,男,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沛颖,女,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元中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147-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君。
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艺海北路17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卢竞翔。
被告:张林君,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孙岚岚,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卢竞翔,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孙帅,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浙江元中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张林君、孙岚岚、卢竞翔、孙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邵建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羊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