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3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执65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卢竞翔,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建良,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张敏娟,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卢竞翔,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赵晓峰,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五一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卢竞翔、赵晓峰、东阳市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浙0783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3执657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厉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葛心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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