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2728号
原告:**华,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忠、徐钲珍(实习),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马国飞,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17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与被告***、马国飞、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负担。
审 判 长 何 倩
人民陪审员 吴兆东
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