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住所地东阳市艺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卢竞翔。
被执行人张林君,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孙岚岚,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卢竞翔,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孙帅,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元中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张林君、孙岚岚、卢竞翔、孙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3民初143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683127.18元及复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元中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张林君、孙岚岚、卢竞翔、孙帅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已轮候冻结,因金额较少暂不予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综上,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未实现债权683127.18元及复息,诉讼费6092元,执行费9232元尚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3执26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益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戚婷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