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3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3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上诉人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成锴
审判员***
审判员*怡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