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民终3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集,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友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集,被上诉人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友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明确约定“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卖方负责设备安装及调试,直至设备正常运行。调试验收合格”以及“卖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制造和检验,材料及零部件均为全新未用过的,且符合图纸设计要求”等内容,由于被上诉人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调试直至设备正常运行”的义务,因此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也上诉人存在违约的基本事实明显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6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