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14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哈平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32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12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1000元,承担执行费15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