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6543号
原告:青海**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8EPQ88,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2号闽宁钢材交易市场型材区3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9472M,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计2494元,由原告青海**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