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363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4月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9472M,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军。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与被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全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花花
书记员 张 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