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6480号
原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9472M,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城中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宁三榆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619171825,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林再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宪周,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三榆大酒店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宁三榆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三榆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洪
人民陪审员 郑 杰
人民陪审员 李成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焕焕
书 记 员 冯文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