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100号
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萱(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昆(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