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8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财保70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汪振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毅,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晓,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晓芸,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鄂0107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被保全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12×××02予以冻结。被保全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将1200000元存入本院担保金账户作为本案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少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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