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财保70号
申请人: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晓芸,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汪振江。
申请人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1200000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42011816000000019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少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