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7-14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4380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娜,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武钢零七基地三苗楼房。
法定代表人:钟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栋、朱海童,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际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硕
书 记 员 李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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