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12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云海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卢自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事处旁
法定代表人:徐奎,董事长。
上诉人***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9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曾在签署供热配套合同补充协议三、四中将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为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仲裁条款无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故该仲裁条款无效。本案系供热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炳正
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
代理审判员  薛东超
二○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翠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查看更多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