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7)津0114执保125号
申请人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雨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4234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雨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尹建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宗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