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7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终4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云海产业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卢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庆博,天津德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事处旁。
法定代表人:徐奎,董事长。
上诉人***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9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洪宁
审 判 员  朱菊玲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常嘉奕
书记员于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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