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4执保415号
申请人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奎,董事长。
被申请人***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7684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嘉宁道209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307.6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顺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宋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