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名优花木科技园区兰桂路中段路西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申请执行***、河南泰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1日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6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泰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提起网络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余额太少未进行划拨,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0月1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10月24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提起第三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八、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对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泰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