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2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柏梁镇姚家村北段。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名优花木科技园区兰桂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3号楼1-12层。
负责人:***,行长。
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上诉人河南泰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6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泰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法院已向上诉人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但上诉人一直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法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泰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