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11民初799号
原告:***伟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榴城镇三桥北颐景花园西门。
法定代表人:韩伟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洁,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北新城区。
被告:***,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黄宝龙,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伟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宝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万兆年
审 判 员 李振宏
人民陪审员 张兆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晓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