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11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民初1824号

原告: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乐天璐天宇二巷60号。

法定代表人:彭娟。

被告:***,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2.00元,减半收取2,291.00元,由原告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世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蔡小兰

书记员游军军

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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