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民初1824号
原告: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乐天璐天宇二巷60号。
法定代表人:彭娟。
被告:***,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2.00元,减半收取2,291.00元,由原告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世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蔡小兰
书记员游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