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督55号
申请人:胡荣进,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申请人: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乐天路天宇二巷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HWE3487。
法定代表人:彭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胡荣进与被申请人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申请人胡荣进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荣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黔0323民督5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胡荣进负担。
审 判 员 王 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诗尧
书 记 员 覃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