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乐天路天宇二巷6号。
法定代表人:彭娟。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3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与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3583.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2021年3月15日,将执行书面情况告知申请人,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方世兴
审判员 黄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记员 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