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18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乐天路天宇二巷6号。

法定代表人:彭娟。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3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与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3583.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2021年3月15日,将执行书面情况告知申请人,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方世兴

审判员  黄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记员 王令

绥阳县家之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