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7556号
原告:江西协众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62698J。
法定代表人:蔡雅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继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0106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为卿,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666037。
被告:南昌宜兴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西站大街168号绿地悦城社区中心商业-007#-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06XH3W。
法定代表人:余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协众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宜兴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江西协众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协众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江西协众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620元,由原告江西协众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3310元,退回原告江西协众汽车发展有限公司13310元。
审 判 长 张文军
人民陪审员 徐文波
人民陪审员 陈 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