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华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宜兴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23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进贤县华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嘉禾路世纪新城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XHTE2L。
法定代表人:邹常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宜兴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西站大街168号绿地悦城社区中心商业-007#-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06XH3W。
法定代表人:余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进贤县华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4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南昌宜兴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向国土资源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本院依职权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本案申请标的4.318644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318644万元。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安民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陈先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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