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134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男,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南昌宜兴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西站大街168号绿地悦城社区中心商业-007#-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06XH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南昌宜兴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75元。
审 判 长 戴莉
人民陪审员 易明
人民陪审员 张仲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