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11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
被执行人:张天堂,男性,1965年8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性,1967年6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与张天堂、**、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炎峰
审 判 员 孙建军
代审判员 宋一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