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强与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14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4603号
原告**强,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屯路6号(杜村村委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3861884T。
法定代表人张天堂。
被告张天堂,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张子正,男,195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麻志钢,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治亮(实习律师),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杜进峰,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张凯,男,1991年4月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张倩,女,199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龙支行。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道与关圣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EXPF24。
负责人宋宜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诉被告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天堂、张子正、麻志钢、杜进峰、张凯、第三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龙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原告**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本院批准原告**强诉讼费缓交至开庭前,本院通知原告**强在开庭前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但原告**强未交纳诉讼费,且在2020年2月14日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郭 瑜
审判员 董曾曾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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