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13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311民初468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871070645。
负责人:梁群超,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军、许科飞,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天堂,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女,汉族,1967年6月28日生,住址。系张天堂妻子。
被告: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屯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861884。
法定代表人:张天堂,总经理。
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张天堂(借款人)、被告**(××)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1020120140103102】。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张天堂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被告张天堂以位于洛阳市××西区××路××新村××房产(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号);被告**以位于洛阳市××大道××房产(房产证: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就该抵押担保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人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以其资产为被告张天堂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与张天堂系夫妻关系,该笔诉争借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因此**当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12月2日向张天堂发放贷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天堂并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起诉时仍拖欠原告本金153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多次讨要,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张天堂、**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53万元及利息;2、对被告张天堂位于洛阳市××西区××路××新村××房产;对被告**位于洛阳市××大道××房产予以处置,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张天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天堂、**、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欠钱是事实,希望协商解决此事。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与被告张天堂(借款人)、被告**(××)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1020120140103102】。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张天堂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从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7.84%,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加收50%的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被告张天堂以位于洛阳市××西区××路××新村××房产(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号);被告**以位于洛阳市××大道××房产(房产证: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就该抵押担保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编号为房他证市字第00095481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人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以其资产为被告张天堂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依约于2014年12月2日向张天堂发放贷款200万元。被告**与张天堂系夫妻关系,该笔诉争借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2016年3月18日被告张天堂向原告还款40万元,3月19日还款10万元。截至2017年2月26日被告张天堂尚拖欠本金1525798.34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等共计138068.4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张天堂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借款200万元尚拖欠本金1525798.34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被告张天堂名下的抵押房产洛阳市××西区××路××新村××房产(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市字第00095481号)、被告**名下的抵押房产洛阳市××大道××房产(房产证: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市字第000954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与张天堂系夫妻关系,该笔诉争借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对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以其资产为被告张天堂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张天堂、**在判决生效后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525798.34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起利息按年利率11.7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被告张天堂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滨河新村25幢1××号房产(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市字第00095481号)予以处置;对被告**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39号22幢1××号房产(房产证: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市字第00095481号)予以处置,由原告优先受偿
三、被告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书第二项中不能实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天堂、**、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香玲
审 判 员  李 凌
人民陪审员  赵国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焦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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