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民终4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屯路6号(杜村村委隔壁)。
法定代表人:张天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改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昆,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徐正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耀峰、邱伟,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孟东锋,男,汉族,1957年10月29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孟东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路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蔡美丽
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丰